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第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对企业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的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缴纳。企业对财政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