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财政部门对企业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的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缴纳。

企业对财政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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