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第十三条有效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