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对到达的时候载有鼠疫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三)必要时,对列车和其他车辆实施除鼠。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