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检疫传染病管理/第一节 鼠疫第七十三条有效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鼠疫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一)对离船、离航空器的染疫嫌疑人,从船舶、航空器离开疫区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二)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航空器实施除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