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有效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