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海港检疫第二十八条有效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二)发航港、最后寄港;(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四)货物种类;(五)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