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海港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二)发航港、最后寄港;(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四)货物种类;(五)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六)船上有无船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