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海港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