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