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