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在海南岛投资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投资范围和投资总额超过国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