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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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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十条

有效

在海南岛投资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投资范围和投资总额超过国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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