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八条有效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一)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该单位行政机关及公安保卫部门领导。(二)城市街道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公安派出所领导,有居民委员会者受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双重领导。郊区无派出所者受公安分局、区公安助理员领导。(三)农村行政村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村政府、村公安员领导。(四)沿海村庄之治安保卫委员会,由海防派出所、海防公安员领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