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