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八条有效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