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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