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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