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效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