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第十九条已修改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