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