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