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