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