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