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第二十条有效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三)微生物检测状况;(四)合格证书;(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