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