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第十二条有效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