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已修改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