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一条已修改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