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