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