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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