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