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