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