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