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