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