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