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