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