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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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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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