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第九条已废止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