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已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