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