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回到全文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