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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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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