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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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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