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由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