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