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已废止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