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第七条已废止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