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承租方的义务:(一)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二)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五)按期交付租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