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出租方的义务:(一)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二)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三)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